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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解散 、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应急处置与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第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信体系,加大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 、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规章制度外,还应当结合实际 ,建立 、健全并落实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五)危险作业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 ”)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情况公示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十二)特殊时段领导带班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小微企业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生产决策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决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制定 、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五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必需的装备 ,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 、气象、海事、消防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 ,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考试内容;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 ,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等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增强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
普通学校 、幼儿园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年安排一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避险演练;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新装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估认证 、安全检验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和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撑。第九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江苏省140号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 ,包括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 ,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 、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 ,对其生产、经营 、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十条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
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 、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第十二条 进口特种设备的采购者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告知进口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政策咨询和风险警示。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
(四)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及时消除使用过程中或者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 ,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项目内,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江苏省人民政府针对安全生产管理而发布的重要法规。
一 、江苏省140号令的修改背景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 。
二、江苏省140号令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140号令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确保生产安全。
2.严格安全生产标准 。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3.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安全监管的威慑力 。
4.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江苏省140号令的实施意义
江苏省140号令的实施,对于加强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
江苏省140号令是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一次重要修改,旨在加强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 ,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决定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了安全生产标准,加强了安全监管力度 ,并完善了应急救援体系。其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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